侦查监督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一)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
(三)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纠正漏捕、纠正违法、办理期限是否合法);
(四)复议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五)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七)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侦查监督部办案期限:
(一)审查逮捕: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复议: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三)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在七日内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四)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部门的审查意见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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